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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

1999-02-01 来源:光明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 黄景钧 我有话说

一九九八年,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一项改革新举措:实行检务公开,并且向全社会公布了检务公开的十项内容。这是人民检察院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的一项重大措施,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和支持。

长期以来,人民群众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了解,最陌生的莫过于人民检察院了。公安机关是管治安的,法院是审判案件的,老百姓都比较了解。唯独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,恐怕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够明白。所以,实行检务公开,首先要告诉老百姓的是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,是不是只是抓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?
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,肩负着七个方面的职权:一是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;二是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(如贪污、贿赂、渎职等案件);三是对公安、安全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逮捕、起诉或不起诉,四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、支持公诉;五是对监狱、看守所依法实行监督;六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,对违法的判决、裁定提出抗诉;七是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,对违法的判决,裁定提出托诉。

除此而外,检务公开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,例如,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,规定只有三大类:一是贪污、贿赂犯罪案件;二是渎职犯罪案件;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,包括非法拘禁案、非法搜查案、刑讯逼供案、暴力取证案、虐待被监管人案、报复防害案、破坏选举案,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。又如,个人贪污了多少钱算是犯罪,当案件涉及你时,你有什么权利和义务,等等,都可以在检务公开中找到答案。

检务公开的实施,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映。昔日比较冷清的检察机关,如今找上门的人多了。找上门的人大致分三类:一是为了自己的事,包括亲属、朋友,要求得到公正处理,这叫申诉;二是为了别人的事,要求依法处理,这叫举报;三是为了检察机关自身的事,希望加强队伍建设,完善制度,这叫进言。这说明,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密切了,从而推进了检察机关工作的深入开展。

与此同时,人民法院也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。从今年一月一日起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,首批被聘用的三十一位人民陪审员将参加今年立案的所有刑事、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的审理,以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力度。

目前在司法机关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执法不公。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执法人员未受到应有的监督。监督的内容是广泛的,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。这是因为,司法机关最根本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,为人民服务,为人民执法。

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和文字上,而必须付诸实践,并且要有一定的制度予以保证。新年伊始,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《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》,内容有十三项之多,目的是使检务公开走上程序化的道路。这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、文明办案,无疑起到了保证作用,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。

检务公开同样为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提供了条件。民主监督的前提是知情,只有知情,才能更好地出力。根据检务公开的十项内容和十三项措施,政协和民主党派将能更多地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,也必定能对我国公正司法,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。

目前,检务公开还刚刚起步,其成效也只初见端倪。从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来看,我们与公正执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。排除各种人为的干扰,建立和健全各项科学的司法制度,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,切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,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步骤,而司法公开,只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。

司法公开和村务公开、政务公开、厂务公开一样,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。这些举措的认真切实实施,必将会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向前推进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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